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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8-11

长治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不低于50%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长治医学院奖学金及其它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团干部、全体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三)诚实守信,无诚信不良记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学生社团等活动。

(五)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不含英语四、六级成绩)名列所在测评单位的前 10%,无不及格科目;同时,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测评单位的前 10%。

(六)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未达测评单位前 10%,但均达到前 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经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规定如下:

1.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学术研究: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创新发明: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体育竞赛: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文艺比赛: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其他方面: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新学年初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学校核定名额,按比例下达各院(系、部)。

第十条 院(系、部)评选。

(一)各院(系、部)以专业或年级为测评单位,按照条件推选初评候选人。一般须按照上学年学习成绩(不含英语四、六级成绩)的排名由高到低推荐初评候选人,符合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除外。

(二)各院(系、部)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团负责人、全体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人数为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 1%—2%)共同组成的初评小组,对参评学生进行初评,按照核定名额确定上报候选人名单,并在本院(系、部)范围内公示 5 天。

第十一条 学生处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评审组,对初选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审流程:候选人汇报;评审组提问;评审组打分;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 5 天。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学校按要求及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并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将审批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家奖 助学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处、各院(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严格评选条件、坚持评选原则,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要强化资助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在国家奖学金评选发放工作中,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树立榜样,引导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