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鼓励和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选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院(系、部)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评选奖学金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到条件公开、成绩公开、程序公开、获奖结果公开。
第三条 在奖学金评选工作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学生奖学金。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若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奖学金来源:按国家有关奖学金的规定比例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中列支。
第五条 评定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长治医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长治医学院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条件
第八条 长治医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各院(系、部)的综合测评单位为单位评选,分别设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四个奖学金等次。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1%评选;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3%评选;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6%评选;三等奖学金6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15%评选。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初按比例下达评选名额;各院(系、部)在各测评单位开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在进入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50%(按四舍五入法)的学生中,按照智育(F2a)排名由高到低获得长治医学院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年内无纪律处分记录;
(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年度德育素质测评成绩达80分(或良好)以上;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体育成绩合格并达到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新学年初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院(系、部)评选。
1、辅导员组织学生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开展综合素质测评,按照规定下达的名额,依据评定条件和智育(F2a)排名由高到低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测评单位公示3日,无异议后提交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2、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评定条件和下达名额认真审核各测评单位上报的推荐结果,经研究通过后,确定本院(系、部)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及等次,并在本院(系、部)公示5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院(系、部)或学生处申诉,各院(系、部)或学生处须在一周内进行复核并答复;
3、院(系、部)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连同签字盖章的《长治医学院奖学金评定统计表》《长治医学院奖学金汇总表》《长治医学院奖学金获奖学生明细表》上报学生处。
(三)学校审核。
学生处对各院(系、部)上报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长治医学院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打入学生银行卡中;获奖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长治医学院奖学金:
(一)未注册或休学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
(三)违法违纪,正在调查处理阶段者;
(四)在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被学校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获奖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医学院奖金评定实施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