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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8-05-04

长治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

第二条 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主要发挥服务广大学生的功能,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凝聚全体同学听党话、跟党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秉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 作,服务同学成长成才,引导同学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积极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

第四条 发挥作为学校党政沟通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创新工作思路,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五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 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修订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七)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八)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九)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十)听取、审议上一届(次)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十一)根据学校现实情况向全体学生发出倡议;

(十二)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有: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七条 学生常任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

(三)讨论、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主席团汇报,监督主席团工作;

(五)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全体常任代表会议,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第八条 学生会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九条 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