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网络文明建设,进 一步规范校园网信息服务行为, 维护国家、学校的安全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络管理 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对校园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是指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是指 由于人为失误或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原因, 学校网络与信息系统基础性 网络及重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受到严重影响, 出现业务中断、系统破坏、数据破坏或 信息失窃或泄密等现象, 以及不法分子利用校园网发布、传播非法言论和信息, 利用不良信息和计算机病毒侵入校园网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指导学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措施,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园网延伸至校 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 校园内。未经批准, 任何数据业务运营商或代理商不得擅自进入长治医学院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开展因特网业务。
第二章 信息安全制度
第六条 利用校园网从事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七条 凡使用网络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信息中心组织的网络安全检查、安全教育。
第八条 在校大学生应该遵守网络文明公约,不得利用网络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信息安全等级制度,“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一)单位网络信息系统, 按业务范围和职能划分, 由相关单位落实到人, 按规定 管理并维护。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 要做到人员落实、制度 落实、责任落实。该领导对本单位所建设的应用系统、网站、网页、交互式栏目等进行 管理和检查, 若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并报送宣传部、网络中心备案。
(三)各单位新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需达到《教育行业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建议要求的等级。
(四) 各单位网络信息系统、网站, 不得将涉及单位财务、人事、档案等方面敏感信息在网上进行发布。
第三章 安全措施
第十条 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宣传教育,网络中心定期开展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建立完善信息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发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保障校园网信息安全,堵塞有害信息,及时解决信息安全漏洞问题
十二条 建立信息安全员管理机制,通过授权和加强管理,聘请思想素质好、责 任感强的教师和学生, 对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进行监控, 发现问题, 及时反馈和报告信息中心,保存记录。
第十三条 在技术方面,网络中心应加强校园网信息安全技术防范研究,加强网络 信息安全监控, 防止黑客入侵, 积极预防计算机病毒; 对有碍社会稳定和一些不健康的 网站进行屏蔽和隔离,保障我校网络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 络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的权威部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要严格按照 《长治医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学校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内容不得发布。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自觉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用户若发现违法有害信息,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宣传部负责对学校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良有害信息,应在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 交互式栏目管理
第二十条 需要在校园网开设交互式栏目(如论坛、贴吧等)的网站必须向网络中心和宣传部审批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自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网上开设交互式栏目,应对其发布的信息负责。同时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违法情况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网站负责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交互式栏目(如论坛、贴吧等)中制作、复制、发布不良 信息, 造成严重后果者, 本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反法律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有交互式栏目的服务器必须进行日志备份,记录用户名、信息发布时间等详细信息,日志至少保存 60 天,以备公安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需要时查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信息安全采取责任追究制,按照“分级审批、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由网络中心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或者停机整顿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一)限期整改;
(二)封账号或端口至安全问题排除;
(三)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四)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