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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8-04-28

长治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有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长治医学院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受长治医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代表学校根据国家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履行调阅审查考生档案;依据《长治医学院招生章程》决定录取新生并安排相应录取专业。

第二条  调档比例。调档比例由招办与相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一般为100-110%;招生人数较少的,比例一般为100%。

第三条  考生档案调入后,招办安排专人负责审查档案,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依据《长治医学院招生章程》安排考生录取及录取专业;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由招办工作人员提出退档理由,经复核工作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处长批准,退档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条   一次调档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级招生管理部门依照相应招生政策给予二次(或依次)投档或向社会重新征集志愿再行投档。前批次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受后批次投档考生的影响。

第五条   招生工作接受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十公开”,即: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

2.考生认为招办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招生政策、招生纪律的,可向长治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长治医学院监察室反映或举报。

3.考生及考生家长对投档、退档、安排专业等方面有疑问的,可通过招生咨询电话或持有效证件到招办咨询处咨询,招办应该给予耐心解答;对投档、退档、安排专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提出质疑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