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长治医学院章程》和《长治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治医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环境的安全、稳定、和谐。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和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规定;不得旷课、迟到、早退,课堂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期间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第七条 学生应讲究仪容仪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 应着装整洁,准时到达,整队入场,对号入座,遵守纪律,有序退场,有规定的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不得穿拖鞋、裤衩、背心或带食品等进入教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在教学楼附近高声喧哗。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维护校园公共秩序:
(一)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二)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三)不得将狗、猫、鸟等动物带入校园;
(四) 遵守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禁止学生无证无牌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骑行自行车须注意安全,严禁飙车和违规载人;
(五) 遵守学校信息宣传有关规定。有关学生的通知、通告、海报等要张贴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各种海报、启事和商业广告。
第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要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非法的和不健康的活动,不传播有害信息,不沉迷电脑游戏等。
第十条 遇突发事件时,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全力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
第十一条 学生对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相应管理部门反映。
第三章 课外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进入非法的娱乐和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校学生社团。学生在成立社团、开展社团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成立社团,须制定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确定负责人等,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按规定开展活动;
(二)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举行活动及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三)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报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不得在校内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刊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在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可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参加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外出活动或实习时,要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校外集体活动须经所在院系或学工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发生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宿舍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场所。学生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共同创建一个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设宿舍长,负责本宿舍的全面管理,维护宿舍秩序,建设文明宿舍。
第十九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由学生社区管理科具体实施管理。学生应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一)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进出宿舍大门须刷(出示)校园卡并服从管理员的检查,携带物品出楼需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非执行公务,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二)学生必须按指定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或占用床位,不得将宿舍钥匙交于外人使用;禁止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三)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按照《长治医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获准外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其在校外的非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全部返乡,并不得提前返校。需要留校住宿或提前返校的学生,应提前向辅导员申请,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安排集中住宿、统一管理;
(五)学生宿舍区执行统一的作息制度,日常早上6:00 起床、晚上11:00熄灯,节假日、周末、进入考试阶段的前两周晚12:00熄灯,学生必须于晚上熄灯前回到宿舍,不得晚归、不归;
(六)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查房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查房,学生应自觉配合检查和询问;学生有违规违纪时,应主动纠正并接受处理;
(七)宿舍内务卫生实行值日生制, 室内要做到整洁; 学生宿舍的用具要按规定摆放一致,衣物、鞋帽、用品统一摆放整齐,蚊帐、被褥按规定叠放,不得任意涂写、张贴等;
(八)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及危险品;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自觉做好防火、用电安全工作;严禁在宿舍区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煤气灶、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用具,燃点蚊香必须有安全措施,严禁将蚊香直接放置在家具上;除学校统一配置的电器外,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棒、电饭煲、烤箱、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
(十)学生不得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等从事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活动,不得在宿舍楼内吸烟、喝酒、打麻将,不得在宿舍楼内观看、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使用计算机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休息和学习;不得在宿舍楼道打球或踢球。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不随处放置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假期离校前应妥善安置财物,贵重财物自行保管,关闭好宿舍的门窗,切断电器电源、关闭水龙头。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不乱倒剩饭剩菜,不乱丢饮料或食品包装袋等杂物。严禁高空抛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从事传销、叫卖、设点推销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结)业、转学、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校外住宿等,应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两天内带走个人全部物品,逾期遗留的个人物品将作为废弃物处理,由此发生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校产登记制度,学生入住宿舍时应查验室内的家具、设施的完好情况。学生要爱护宿舍的用具和设施,不得损坏、不得私自拆装或搬出宿舍,损坏要赔偿或接受处罚。退宿时,家具等公共设施有损坏或丢失的,须按价赔偿。住宿期间遇家具设施损坏,可到管理员处登记请修, 若是人为损坏,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水电、网络、通讯设施由学校统一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装。不得私自打开水电表箱或进入配电房。学生发现水、电表等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登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检查、评比情况纳入学生教育管理的综合测评体系,评定结果与学生的评奖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文章, 不得散布各种谣言; 不得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不得传播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
(二)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不得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侵入、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三)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
(四)不得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参与网络赌博和不良网络贷款等活动。
(六)不得将本人使用的校园网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不得利用网络代刷信誉。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各项活动, 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三十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者要充分估计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落实安全措施, 做好安全预案。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完成实践任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定长假期间,学生离校前必须报告并填写《长治医学院学生离校返乡(出行)情况登记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注意自身安全。返校后必须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必须在规定时间返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搭乘无牌证或违规超载车辆,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斑马线或其它安全途径。假期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游泳必须到正规管理的游泳场所,要注意安全,服从管理。游泳前要做充分准备,不得在水中嬉闹或擅自进行跳水等危险运动。严禁私自到无规范管理的水域游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按照《长治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校规校纪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