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听取各院(系、部)意见与建议,现对《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办法》中设定的《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附件2)作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其权重为百分之七十;各院(系、部)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权重为百分之三十。
申请认定学生最终得分为: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评分×70%+民主评议得分×30%”。
附件:《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
学生处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