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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志愿者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8-05-04

长治医学院志愿者管理条例

为了发展志愿服务事业,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规范志愿 服务, 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定本条例。本条例将作为每一个志愿者成员的工作、行为基本准则, 便于成员间的管理、监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治医学院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长治医学院志愿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 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 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一条 申请人需填写统一格式的《长治医学院青年志愿者申请表》,并获得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校团委办公室。

第二条 定期对申请者进行筛选,经过考察合格者即成为长治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并组织志愿者审核小组定期审核

第三条 退出长治医学院志愿者应提交书面申请;长治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如有严重 违反志愿者要求和志愿精神的行为, 经校团委办公室研究决定, 予以除名; 青年志愿者 因学籍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 按自行退出办理, 不再办理有关手续, 但其档案将在校团委办公室保存三年。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校团委宣传部、校青年实践育人中心负责全校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 和指导。

(二)各院系团委根据各院系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在报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三) 各学院团委(总支) 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 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二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者服务后, 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 服务内容等证明, 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肯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数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见附件三)。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时, 注册志愿者应佩戴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 我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 尽己所能,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 对注册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 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 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 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 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志愿者可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 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 志愿者的评估和考核

第一条 志愿者服务建立小时服务制,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作为志愿者的基本标准,计算时数以登记表的记录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据考核结果及小组组长推荐, 统一审查并评选优秀志愿者为优秀志愿者颁发证书。

第三条 志愿者有如下行为,视为自动退出:

(一)做出有损志愿服务声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二)加入志愿者后不参加志愿者活动和培训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一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累积时长,认定其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

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100 小时;

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300 小时;

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600 小时;

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1000 小时;

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1500 小时。


第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累积时长、服务工作表现、服务工作成效等,定期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

第三条 校团委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校团委宣传部、校青年实践育人中心。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