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2号)和《长治医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条例》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和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坚持应聘个人与选聘学院(系)双向选择相结合。兼职辅导员经学校批准,人事处聘用,各院(系)对所聘用的兼职辅导员负有直接领导、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等责任。
第二章 选聘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不占学校专职辅导员编制,主要从以下人员中择优选聘:
(一)优秀中青年专业教师(“两课”教师优先选聘);
(二)优秀中青年管理干部;
(三)学有余力的在读优秀研究生。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具有坚定政治立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是中共党员。
(二)热爱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乐于奉献,品行端正,以身作则,知行统一。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四)善于学习,勤于思考,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关系。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工作任务。
第六条 工作量安排
兼职辅导员按照每人管理120名学生的比例配备。原则上实行坐班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选聘原则: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坚持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岗位、职责、人选”三公开;坚持权责一致,注重发挥基层积极性,由各院(系)自主选聘,学工部、人事处统一程序、加强监管。
(二)选聘时间:兼职辅导员选聘时间安排在每年 6-7月进行。
(三)兼职辅导员实行聘用制,聘期2年。
(四)兼职辅导员的选聘采取个人申请、部门推荐、院(系)选聘与学校审批相结合的方式。
(五)用人院(系)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于年初提出兼职辅导员选聘计划,报学工部批准后,学校人事处审核并发布兼职辅导员选聘信息。
(六)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业教师、管理干部应经所在部门批准,由本人向相关院系提出申请,填写《长治医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申请表》,经相关院系党总支(分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院(系)按照要求自主选聘,并报党委学工部和人事处审核批准。
(七)必要时人事处和学工部可按照选聘条件再次组织面试并择优选聘。
(八)在读优秀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处出具相应鉴定意见,学工部、人事处参照专职辅导员的选聘程序组织面试择优选聘。
(九)兼职辅导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辅导员总数的30%。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管理与考核
(一)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采取本职部门与学工部门双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于在学工部门年度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聘为下一年度兼职辅导员,同时,学校将取消或延长其评优、奖励、晋级和出国培训及其他方面的资格。
(二)各院(系)按照学工部考核标准负责对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学工部审核并报人事处备案,直接与其校内绩效工资等挂钩。
(三)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者经学工部研究可立即解聘,自解聘下月起不再发给带班津贴。
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考核不合格者;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等。
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保证工作量的完成。
第五章 待遇及保障
第九条 待遇
(一)兼职辅导员是我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其学生工作表现情况可参加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二)对兼职辅导员应合理地计算工作量,发放带班工作津贴。在编在职的专任教师、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带班工作津贴按照《长治医学院校内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核定;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根据其考核情况及工作绩效一般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核发带班工作津贴。学工部每学年制作兼职辅导员带班工作津贴清单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核算,财务处具体实施。
(三)兼职辅导员兼职期间工作经历将作为其职称、职级评聘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有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并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优先;兼职辅导员在竞聘党政管理干部岗位或者其他管理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任。
(四)在岗兼职辅导员表现优秀者,经所在部门、兼职部门以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可转聘为专职辅导员。具体转聘程序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担任兼职辅导员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读研究生,选择应聘我校专职辅导员或专任教师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十条 保障
(一)兼职辅导员是高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和管理的主要力量,各院(系)和职能部(处)应从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给予大力支持和切实有效的配合。
(二)兼职辅导员所在院(系)应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为兼职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