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入伍,退役一年后没有参加高考而是通过专升本考试考上本科的,本科或以后阶段不享受该政策资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学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 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章 资助的内容、标准、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至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 资助期限: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考入本校的退役士兵,按以下程序申请教育资助: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自愿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二)各院系(部)开学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并初步审核退役士兵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对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生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到学校。
(五)学校收到下拨资金后,学校计财处依据学生处提供的学生名单代扣学费,并为学生开具学费缴纳收据。
第九条 凡是符合教育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必须按学年申请教育资助金,且每年只有一次申请机会。如果在新的学年忘记申请,就只能等下一学年申请,并且最多只能申请当前学年和上一学年的教育资助金,不能申请上一学年之前的教育资助金。
第十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院系(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使广大退役士兵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并要切实结合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