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织、具有明确宗旨和组织机构的群众组织,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组织和开展相应活动。这里所称学生社团指正式登记注册的校级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由各分团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和任务:
l.繁荣校园文化,陶冶思想情操;
2.丰富课余生活,提高专项技能;
3.参加社会实践,引导成员成才。
第四条 各类学生社团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种自组织注册登记社团,支持各种社团规范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各类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
第八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织,有其宗旨、性质、组织机构,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指导的,为学生提供学习、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社会公益等活动的群众组织。
第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由该社团负责人提出,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成立,并应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备案。一般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其他机构设立应以社团活动形式为基准酌情设立。各社团干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建档并对其进行定期考察。
第十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社团工作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有权参加本社团所举行的各项活动;
4.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本社团不予接纳的,可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2.按时交纳会费参加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
3.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工作及活动开展应严格执行《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本办法允许范围内可独立开展活动,但遇重大问题或活动冲突时,必须以校和院系重大活动为主,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决定,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课余时间进行。
第十四条 在半年内无组织活动者,或连续两次招新情况不佳,要及时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按规定取缔该社团。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立与注册
第十五条 凡取得长治医学院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均有申请成立社团的权利。
第十六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社团必须承认并遵守《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2.有相应的名称、组织机构、宗旨及主要任务,符合大学生学习、实践的客观要求;
3.至少有一名日常业务指导老师,负责该社团的业务指导工作;
4.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5.根据长治医学院实际情况,申报社团的活动内容与发展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与现有社团重复;
6.有挂靠单位。
学生申请登记特殊类别、性质的社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其成员数量。
第十七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场所;
3.主要活动内容;
4.社团成员资料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受理有关申请后,负责对其进行全面认真的考察和研究,并提出书面考察报告,经校团委、党委宣传部研究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二十条 社团注册手续
1.学生社团联合会于每年六月份之前受理社团注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社团注册成立表;
(2)提交申请材料和社团章程;
(3)提交相关的组织机构情况、社团干部简介和成员名单;
(4)提交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注册登记的结果于受理后一个月内公布;
3.申请登记成功的社团需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考察两个月,考察无异议后正式成立。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组织活动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并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所有社团不得私刻印章。
第五章 学生社团注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注销。
1.不服从学校管理;
2.不按本社团章程开展活动;
3.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规章造成不良影响;
4.内部组织管理混乱、社团负责人管理不力,影响社团正常工作开展;
5.财务紧张,难以维持日常的活动,或乱收会费、存在严重经济问题;
6.社团成员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解散;
7.半年没有开展任何日常活动;
8.连续两次招新情况不佳;
9.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
10.存在问题拒不改正;
11.未经批准,私刻印章。
第六章 学生社团干部
第二十四条 社团干部应热爱社团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自觉遵守《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学期始末须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换届时,须事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考察,提出书面考察报告。换届后新任社团负责人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计划并上交换届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均为学生干部。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校内、团内、党内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任学生社团的领导职务。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有计划地开展活动,树立“精品意识”,积极开展具有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服务”的功能,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行活动以前,必须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审批表和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活动程序以及费用收入、支出等情况),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举行;所有社团,只在校内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外交流和邀请校外人员到校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刊物的出版发行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不应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社团挂靠单位负责人应随时掌握本社团活动,为本社团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团组织举办的盈利性活动(如培训),其收入总额的15%应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计入社团基金,主要用于年终对优秀社团和社团干部的奖励。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为了增强会员意识,更好地开展工作,学生社团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以自筹活动资金,除会员所交会费外,包括社团成员集体劳务费、各类培训班培训费及其他资助或赞助等。
第三十七条 社团必须建立账目,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各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社团考核与表彰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及社团干部的考核和表彰办法,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实施。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按照有注册、有章程、有导师、有成员、有活动、有记录、有财务、有档案的标准实行年检,年检合格后学生社团方能获得下一年度活动资格。年检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