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和激励广大共青团员、团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总结成果、推广经验、推动工作,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
第二章 优秀团支部评选
第三条 评选范围:全校各类以学生(含研究生)以及教职工为主体的团支部,包括建在班级、学生社团、活动项目组、社会实践团队、实验室、宿舍、网络等单位的团支部。
第四条 评选比例:团支部总数的15%以内。校团委根据最近一年年底团内信息统计情况按比例计算,发布评选限额。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思想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带动广大青年团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开展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支部团员身份意识强、综合素质高,团员中注册成为志愿者人数超过90%。
(二)组织建设。班子健全,按期按程序换届;支部能及时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团组织完成各项任务;支部按规定做好发展新团员、推荐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评选优秀团员团干工作,按期按标准收缴团费,已录入“智慧团建”系统。
(三)制度建设。按照《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坚持开展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按要求制定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开展团课,制度健全有效;工作规范有序、资料完整,《团支部工作手册》记录详细。
(四)作风建设。支部委员作风扎实、团结进取,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整体素质高,受到支部团员的拥护;支部内团干部主动联系团员工作,及时倾听团员青年心声,切实解决团员青年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群众反响良好。
(五)学风建设。团支部委员会所在单位业绩优良,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和谐融洽的环境,支部委员学习成绩、工作业绩良好,所在单位成员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本学年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支部内有教职工的,教职工能立足岗位,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六)素质拓展活动。团支部委员会积极参与素质拓展活动,“第二课堂”素质拓展网上平台使用规范,班级素质拓展学分汇总全面准确;支部内有教职工的,教职工能热心指导学生“第二课堂”素质拓展工作,努力营造和谐向上的育人氛围。
(七)创新工作。团支部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跃,在学年内至少开展一项以上创新工作,在推进团的改革、打造“青年之家”、积极探索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联系和服务青年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得到院系级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认可。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支部申报:每年3月份,参评团支部向所在院系级团组织提交《优秀团支部申报表》并按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二)院系初评:院系级团组织根据团支部申报材料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校团委公布的限额等额评选出校级“优秀团支部”推荐单位,报校团委审核。
(三)学校审核:学校团委在审核院系级团组织上报材料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
第七条 评选范围:全校教职工和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团员团干部。其中“优秀团干部”参评对象为专兼职校级、院系级团组织负责人,院系级团委委员、团支部负责人、团支部委员会委员、团小组长。
教职工团员、已加入党组织的团员原则上不参加“优秀团员”评选。
第八条 评选比例。优秀团员数按团员总数的2%进行评选;优秀团干部按团干部总数的10%进行评选。校团委根据最近一年年底团内信息统计情况按比例计算名额。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学习团的知识,努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自己。
2.道德品质优良。尊师重教,团结同志,乐于助人,爱护公物;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各类规章制度,集体荣誉感强,参评学年没有受到纪律处分;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注册成为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3.组织观念较强。自觉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响应团组织的号召,认真执行团组织的决议,按时缴纳团费,经常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在上一年度团支部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
4.工作学习业绩良好。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应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勤于钻研、勇于创新,考试无不及格科目;本科生参评学年综合测评应位于前60%,体能测试达到合格标准。教职工应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一定业绩,获得群众的普遍认可。
(二)优秀团员除符合第一款条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突出,受到院系级及以上表彰,或被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表现突出,获得院系级及以上表彰,或发表过有关论文。
(三)优秀团干部除符合第一款条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担任团干部一年以上,且参评时仍继续担任团干部;
2.忠于团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注重修养,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公道正派,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3.主动开展1+100团干部联系团员工作,及时倾听团员青年心声,能切实解决团员青年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学生团干部,应认真执行团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指示和决议,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师生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教职工团干部,应认真执行团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指示和决议,坚持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需求扎实开展工作,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青年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号召力,工作业绩突出。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占院系级团组织名额推荐为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但不超过本单位评选限额数的10%。
1.在抗险救灾、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得到地市级及以上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
2.个人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加由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人民团体、学术组织、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科技、创新创业、体育艺术、精神文明类竞赛、评选,并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3.团干部带领所在团的基层组织在省级及以上表彰中获得集体项目荣誉或奖励的。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支部推荐:各团支部在团员教育评议的基础上,按照评选条件及评选限额组织推荐,并填写登记表。
(二)院系初审:各院系级团组织对团支部的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按照校团委公布的限额等额评选出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人选,签署审核意见,将登记表送校团委。
(三)学校审核:校团委对各院系上报人选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发文对“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登记表》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活力团支部”“魅力团支书”展示活动,通过网站、报刊等途径宣传在该项目评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优秀个人。
第十三条 如发现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或有团员青年反映强烈且查证属实的突出问题,取消表彰,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院系级团组织可结合本办法和实际开展共青团评优评先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治医学院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