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管理,确保各大型活动正常、安全、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由学校或校内单位、部门组织承办的人数多、规模大的各类公共活动,主要包括:
(一)学校举办的各类集会以及学校与外单位联合举办的人数超过 500人以上的各种活动。
(二) 在校内礼堂、体育场(馆)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的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晚会、庆典、报告会、运动会、比赛、展览、人才交流等活动。
(三)其他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活动。
第三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有利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进展,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
第四条 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必须把安全稳定放在第一位。
第五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需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若违反本规定,则视其情节及后果, 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大型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 各类大型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组织者。组织者一般由群众组织、协会、院系和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明确提出活动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参加者范 围及负责人的姓名,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邀请校外团体、个人来校开展活动,组织者必须提供被邀请者的详细情况。
第十条 大型活动原则上应当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重大活动或必须占用教学时间 (含晚自习)或调整教学计划的, 组织者应提供书面材料报批。娱乐性的文体活动应在 周末举行,必须在活动举办当日的 22:30 前结束,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 大型活动的审批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审批制。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事先填写申请书,报有关部门和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集会、讲演等政治活动,学校党委宣传部为主管部门,分管学校领导审批;学术讲座、考试等活动,科研处或教务处为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文体、展览、商贸等活动,学工部(处)、团委为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运动会、体育比 赛等活动,公共体育教学部为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或部门, 应当将获批的申请书送保卫处备案, 并将安全审批表报保卫处审核, 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举行活动。大型群体性活动的主办 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人数超过 1000 人 的活动需另附页填报 4-8 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内容;
(二)安全工作负责人;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 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 办单位或部门是大型活动治安、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护国家财产,人员安全,维护治安秩序的主要责任, 须对活动的参加者、观众有明确的纪律要求, 应指定维护治安秩序的负责人,并负责整个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保卫处是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单位,负有协助、检查、督促大型活 动治安秩序的主要责任,活动开展前应主动与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共同落实好活动安全保卫措施,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并派相应的执勤人员协助主(承) 办单位或部门 维护活动治安秩序。必要时, 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 请公安部门派人协助做好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保卫处作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 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 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发现安 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的场地、设施须符合安全要求,消防设施须保证,活动场地出 入和通道要畅通, 便于疏散。若夜间开展活动, 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并有停电应急措施。对场内的电器、音响以及其他公共设备要加强保管和看护,以防他人损坏和被盗。活动场所须达到如下安全要求:
(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七条 活动参加者及观众进入场地,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等 危禁物品, 自觉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遵守社会公德, 爱护公共财物, 不准进行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场所。
第十八条 凡活动场地发生一切事故,由指定的治安负责人协助保卫处查处;遇有突发性事件发生, 主(承) 办单位或部门应与保卫人员一起,果断处置, 组织、疏散现 场人员,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学校领导和公安部门报告;凡因违章、 管理不善造成秩序混乱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将追究主(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问题的轻重酌情处罚。
第十九条 凡举办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 一律禁止举办。擅自举办活动并 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将依法追究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及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必须在举行活动前五天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三天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不通知的, 视为许可。活动批准后,主办者须严格遵守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严格履行活动内容及范围,不得逾 越已申报的内容。由于特殊原因, 已审批同意开展的大型活动,学校有权在开展前宣布 更改举行日程或取消。取消大型活动, 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已宣布取消的大型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组织开展。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如果使用票证则要求统一印制,有组织地向本校师生员工发 放, 一般不得对外发售、转让。特殊情况需要对外发售时, 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凡将学校内部票证转让校外人员以致发生问题的,追究转让人责任。外单位组织的活动,如不发票证的,应由主(承)办单位组织集体入场。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及活动场地主管部门须配备相当数量 的人员担任工作人员,并佩带较明显的标志, 把守进出口,做到有组织、有分工,有序
地组织进场和退场。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 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申请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及时劝阻和制止防碍大型活动
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参加者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主(承) 办单位或部门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服从工作人员的 疏导和管理。
(二)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尊重他人,不故意拥挤、起哄、吵闹、喝倒彩。
(三)讲究卫生,不带食物进入活动区,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吸烟。
(四)不得以任何借口,采用任何形式,扰乱场内外秩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 衣着整洁,举止文雅。严禁穿背心、短裤、拖鞋等进入活动区域, 严禁酒后进入活动区域。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理解本岗位应急救 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举办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稳定的政治事件,对主办方的党政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