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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8-05-05

长治治医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为创建平安校园, 更好的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来我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或佩戴学校发放的校徽进入学校。

第三条 学校招用的临时工和校内的暂住人员,进校后应立即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暂住证和临时出入证,并交纳证件成本费和抵押金,凭证进入学校。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学校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 外籍人员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 须持省、市有关部门的批件,经外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在外事部门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活动。

第六条 外来人员进入本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 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 师生员工应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校保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的,应当 事先报请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公寓内严禁留宿异性。违反以上规定的,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 并视其情节报保卫处,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和诽谤,不得随意到工作 人员的办公室或宿舍内进行纠缠, 不得干扰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 员, 师生员工有权制止, 学校保卫处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对已经造成后果的, 由保 卫处按照《长治医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同时, 人事部门或学生部门

也要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不准在公寓区、教学区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文体活动。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贴、乱画;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第十一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 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宣传部和保卫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违背我国宪法、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不 得擅自设置和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 不得干扰学校 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 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和取缔; 在规定的时 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承担。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 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 ,事先需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生需报请校团委或学生处批准。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 姓名和安全措施等, 并报保卫处备案。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 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未经批准, 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报刊,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 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学校须经门卫同意,并进行登记。车辆进校后,应按 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不准鸣笛。入校车辆一般不准在校内过夜, 确需过夜的, 需经保 卫处批准到指定地方存放。 本校机动车辆凡是不执行任务的,应当停放在车库、车场内,不得在校内其它地方停放。本校师生员工的自用车辆,应按学校规定的地点存放。 违反以上规定的,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并报告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外来青少年(包括学校家属子女)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除对当事人按照规定处罚外,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学校和家长。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