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退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办理退学,保证学生按程序办理退学手续,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根据《长治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治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退学:
1.无特殊原因,本科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四年制)或七年(五年制)仍未完成学业者;
2.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一学期旷考、作弊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 10 学分者;
4.在校期间,考试不合格课程累计超过 20 学分者(已重修并且合格的课程不再计入);
5.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又不申请续休者,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8.因病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9.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条 申请退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手写退学申请一份,本人及父母(一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提交本人及父母(一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本人填写《长治医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式三份,经家长同意并签署意见,报送系部签署意见。
3.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后,报送院系(部)负责人审批,同时需提供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否同意学生退学的会议纪要,加盖院系(部)公章。
4.将《申请表》及院系(部)会议纪要报送教务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将《申请表》交至院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各一份保存,最后去所在院系(部)提走档案。
第五条 对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来亲自办理退学手续者,可书写委托书由他人代 办; 对于符合退学要求,却拒不办理退学手续者,所属院系(部)进行告知后出具情况说明,加盖院系(部)公章。
对以上情况进行退学处理的学生,院系(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学校通过校内公告栏、学校网站等方式以公告方式送达,发出公告之日起 7 天,即视为送达。
第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2.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4.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肆业证书,在校期间已完成的课程提供成绩证明;
5.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退学决定书 7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6.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考试管理科予 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学生提交课程免试申请,成绩按退学前记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长治医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