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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8-05-04

长治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与各二级单位(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目标化。

第四条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保卫处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消防科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指导协调消防演练, 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

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进行申报,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管理好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并在消防机构备

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

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学生管理、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加强对学生公寓危险用品监控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科学会堂、科技楼、以及其他 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饮食中心,学校绿化区域;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印刷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使用部门;

(七) 实验室、计算机房、现代教育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 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 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 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保证消防设 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报请主管领导和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 要进行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并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 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必须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能作为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 格管理、规范操作, 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严格对动用明火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 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消防部门现场监管,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出租房屋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 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后勤管理处负有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 必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 事故单位必须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该全面反映消防安 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二级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配置及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 相关人员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级单位负责人签收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 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确定巡查的人 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保卫处消防科要对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 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隐患, 无法当场处置的, 立即报告。发现初

起火灾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必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单位主管人员必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责成相关单位负责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 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 消防管理部门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提出整改方案, 确定整改措施, 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将复查结果报请主管领导签字

确认后存档备查。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 隐患单位必须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 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 改。限期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当事人及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取得支持和解决。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必须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到消防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要组织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年新生军训, 安排 4 学时开展安全教育和学生自救、逃生、防火、减灾的 模拟演练。

(二)保卫处、学生处牵头, 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 教务处、后勤保障处相互配合,聘请消防专家为全校师生进行消防讲座和消防、减灾演练。

(三)根据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四)新生入学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

(五)各有关单位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六) 保卫处每学年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

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训。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管理部门人员和宿舍管理部门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学校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物质、经费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 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 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所属实验室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 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 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评估、评优、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 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责令其限期整改, 给予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外, 在年度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部、处、所、馆、中心、实验室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