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创业教育方针,培养和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教学环节,探索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吸引和鼓励大学生为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所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科学研究、科技发明、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提升。
第二章 创新创业活动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课程与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创业实践等。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组织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2.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指学生参加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学科或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3.创新创业课程与培训:学生按学校要求修完有关创新创业模块的课程,或参加政府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及培训考核合格需有证书或成绩证明。
4.科学研究活动包括学生参与科研、撰写学术论文和取得发明专利等。参与科研是指学生参与教师的各类科研课题,或开展设计型、研究型实验,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学术论文是指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以科技处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发表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是指中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分为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5.创业实践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企业,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企业,需审核正常运营8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等有关证明。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课程及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创业实践的学分转换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多部门协同、校院(系、部)两级联动的运行机制。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新创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院(系、部)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开展本单位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创新创业活动必须在该项活动负责人毕业前一个学期完成,并由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或有关研究成果,如项目计划书、调查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六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提交结项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
2.已归还所借用的场地、仪器设备、工具装置、资料等;
3.如申请结题的项目有资助经费,必须保证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学校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国家、学校财产较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5.在申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或者资助经费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三章 创新创业档案管理
第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完善的学生创新创业档案机制。创新创业档案是学生学分管理、学籍管理的依据,也是学校支持与奖励创业的凭证。
第九条 学生创新创业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定性、定量反映学生开展创新训练、创新实验、技术研发、发表论文、竞赛成绩、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状况,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第十条 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记录的情况,将作为学校评优评先、创业资金扶持、推荐就业、评定创新创业奖学金、表彰创新创业优秀学生以及确定能否享受大学生创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创业大学生在创新创业期间争取资金支持和融资担保、税费减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创新创业档案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信誉。
第十一条 对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学校支持其跨学科专业修读课程或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具体学习年限和流程参见学校相关规定。创新创业档案记录休学创业学生的客观情况,是学校对创业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学生复学完成学业的重要凭证。
第十二条 学校将通过校园网、论坛报告会、项目沙龙、成果展示展览、优秀科研成果集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宣传与经验交流,通过辐射作用,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的形成。
第四章 创新创业活动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对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具体经费支持额度以下发立项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大创项目,参与的学生可按培养方案和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学分;完成省级以上的项目将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校给予奖励;获得一类创新创业竞赛国家级奖项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在奖学金评定和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创新创业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竞赛经费由教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及竞赛资助经费分为两阶段报销,即项目及竞赛立项后和中期检查合格后,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创业活动的图书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简单仪器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必要开支(耗材费、差旅费、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文献检索费、邮费等),由创新创业活动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使用。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活动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创新创业活动经费是活动实际所需经费,须由活动负责人及成员集体支配。
第六章 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对各级创新创业活动的经费匹配,原则上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每年年初拨付专项经费支持,经费数额视创新创业活动的规模、质量逐年递增,根据年内经费总额制定各级创新创业活动经费的匹配额度。鼓励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对有导师经费配套的活动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校规划设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确保创新创业课程的开课质量。
第二十二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以科技处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发表论文的,且成果署名单位为长治医学院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以学生本人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且成果署名单位为长治医学院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有效结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奖表彰创新创业活动组织管理较好且项目质量优异并较多的院(系、部),在下一年度院(系、部)创新创业活动指标分配上将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按照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组织创新创业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各院(系、部)负责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学分和档案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