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 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 充分 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 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 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 (2020)13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 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 结合自身兴趣特长,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校学生社团按类别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 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 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 积极开展 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 由党委学工部牵头,成立由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 域专家组成的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 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 审核, 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建设情况汇报。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我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 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全称冠以“长治医学院 XX 社团 (协会)”字样,能直接分辨出社团的类别、开展活动的范畴;
(三)有至少 1 个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部) 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 1 名校内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 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有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须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 情况 (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 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学 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 并根据评议审核结果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 应当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等;
(四)筹备成立工作完成后, 须及时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上报《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五)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后, 面向全校公布获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布前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工作由校团委统一组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审内容:学生社团成员构成、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 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年审程序:社团向校团委提交年审材料、组织年审评议、核准年审结果、公布 年审结果;
(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 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四)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期限为 3 至 6 个月, 整改期间 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整改有效但次年年审仍不合格的社团, 直接予以注销。
第八条 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及修改章程等,须在拟变更及修改前报校 团委进行初审, 初审批准后方可进入变更和修改程序。变更修改后到校团委办理变更登记。校团委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核准。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没有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 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 确有冠名需要的, 须经校团委报校党委批准。学生社团不能涉及外事事务, 确有需要的须经校团委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批准后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申请注销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已分立或合并至其他社团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年审不合格的;
(七)其他原因终止社团运行,连续 4 个月以上不开展活动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外建立分会。院系(部) 一级不建立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作为社团教育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 常管理指导并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 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 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和党委学工部报告等。
第十五条 党委学工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并会同团委、组织、 宣传、人事、教务等相关部门, 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 师库;在教师库内选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指导 1 个学生社团, 最多 指导 2 个学生社团,聘期 1 年。社团指导教师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忠诚教育事业, 积极履行教师职责:坚持正确导向, 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和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遵守教育法规, 倡导优良教风;关心爱护学生, 自觉教书育人;
(二)须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优先选聘 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
(三)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专业性较强的社团可跨单位选聘指导教师; (四)须每月指导社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1 次以上,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 由党委学工部、教师工作部会同校团委,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业务培 训和评价激励机制, 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体系, 并将指导学生社 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评价考核体系。对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 其工 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对考核优秀的指导 教师在绩效工作、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 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 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应当享有以下权利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 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二)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管理制度;社团 成员应定期注册, 并按要求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相关活动; 维护社团荣誉和利益; 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
(一)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通过社团章程, 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二)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社团 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
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须建立临时党(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 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党(团)组织领导。临时党(团) 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 ,不收缴党费(团费) ,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 等。学生社
团注销后,临时党(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专业前 50%以内。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同学不得担 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工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 公开选举、考察公示(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审核批准(党委学工部会同校团委负责) 等环 节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举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和以服务、 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 把社团学生骨干纳入学校青马学生骨干培养体系, 在推优 入党及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充分考虑, 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 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业务指导单位、党委学工部和校团委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一)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校纪校规处分;
(二)受到学业预警或退学警示;
(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负面影响;
(四) 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负责,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五)不配合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工作;
(六)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 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鼓励学生社团积极创新载体
形式,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 活动, 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错误观点和言论。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 或协议, 不得擅自接受经费资助, 不得私自为校外组织申请和提供活动场地, 确有需要的,须经校团委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确因工作需要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须经校团委和 党委学工部的批准, 业务指导单位应对活动工作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社团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指派教师须全程带队指导。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党 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接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 须报校团委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待新闻单位。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
息须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党委学工部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 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 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 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 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 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 每学期听取一次学生社团工作专题汇报, 及时研究解决学生 社团建设管理有关问题。学生社团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具体分管, 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担负社团建设发展管理责任,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第三十条 党委学工部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具体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 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明确 1 名专职副书记负责学 生社团工作, 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
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年审评议、活动指导、考核评优等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 社团日常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监督检查指导和对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 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 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外校人员未经学校许可, 滥 用、冒用学校名称 (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 建立学生社团(含 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 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 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为学生社团在经费、场地、 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提供保障。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 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 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鼓励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在活动
经费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严禁学生社团自行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须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财务相 关规定,用于社团运行和活动开展的必要支出,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学生 社团须每学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年终向业务指导单位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 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 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 时,须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社团经费使用结余情况报告,剩余财产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相 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医学院各类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