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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9-06-28

长治医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调动和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满足学生根据兴趣、专长选择专业的实际需求,营造更加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育才环境。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 41 号)和《长治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医教字〔2018〕2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安排、部署、审核。

第二条  相关院系(部) 具体组织实施转专业工作, 负责制定本院系(部)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和转专业学生申请资格与材料的核查、推荐、考评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结果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予公示,方为有效。

第二章   转专业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1.具有我校学籍且在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思想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记录(重修及格者为有不及格记录);

4.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年或大学二年级(含)以上者;

2.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3.农村免费定向、高本贯通、专升本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满足学籍管理退学规定之情形,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基本原则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进行,实行双向公开、择优调转。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需遵循以下规则:

1.跨批次转专业:高批次招生专业学生可以转入低批次专业;低批次招生专业学生 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专业批次以山西省专业招生批次为准);

2.同批次转专业:同批次录取的五年制专业学生在五年制专业间可以互转,也可以转入四年制专业。四年制专业学生只容许在四年制专业间互转;

3.高考文科录取专业学生只能在文科类专业或文理兼收专业间互转,不能转入理科招生专业;

4.艺术类、体育类招生专业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不能与其它类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互转。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九条 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人数由专业所在院系自行确定,原则上转入转出后的班容量应控制在35-45人。

第四章   转专业时间与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

2021 级学生起,四年制和五年制专业统一在第一学年末进行(2020 级五年制专业学生在第学年末进行)在此规定时间之外,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1.教务处在每年 6 月集中办理转专业工作;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 6 月底前结束;

2.各院系(部)根据自身专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院系(部)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在全校公示;

3.申请转专业学生到所在院系(部)领取《长治医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按表格规定填写内容。院系(部)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规定以及自行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表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本部门公章,汇总后递交教务处;

4.教务处对院系(部)上报的申请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并签署意见后转送 至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部);

5.各院系(部)按照自行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确定拟接受学生名单及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6.教务处对各院系(部)上报的拟接受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转专业结果校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印发文件,与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一起下发院系(部)、计划财务处、后勒保障处、学生处各部门依据文件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7.申请转专业学生课程成绩审核以第一学年第一学为准。转专业名单公布后,第二学期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取消转专业资格,所缺名额可以根据转入专业所在院

系(部)对中请转专业学生综合考评成绩按顺序递补;

8.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获准转专业学生到转入院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9.学生报到后由转入院系(部)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及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章 获准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第十三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涉及党、团组织关系变动的,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 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应课程要求的,经教务处确认后,记入该生成绩档案;不符合 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学分)记入该生成绩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大一年级学生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教学实践环节,方可授予转入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退役复学(入学)学生获准转专业者,可中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第六章   特殊情形转专业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容许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的三甲医院出具诊断建议书,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其原所学专业不再招生或停办无后续班级可插班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因创业需要转专业者;

5.参军退役大学生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转专业优惠照顾,具体实施按《长治医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者,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须提供真实材料,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取消转专业资格,并按照《长治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本规定,严格执行转专业工作程序,对在转专业过程中违规、违纪人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长治医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医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 规定》(长医教字〔2016〕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