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
预警与干预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入学新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省教政函〔2016〕46 号)文件精神,加强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地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干预,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预防校园突发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维护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持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党委宣传部、团委、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党委书记与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挂靠学工部,学工部分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在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中均负有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建立“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系统,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校级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系统由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构成;院系级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系统由各院系心理联络员、学生辅导员和联系各院系的心理咨询师构成;班级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系统由班级心理信息员(班团学生干部、心理咨询助理与宿舍长)构成。
第五条 校心理咨询中心主要职责:
1.协同附属和平医院临床心理门诊或其他相关权威机构成立学生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组;
2.组织专家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
3.协助院系制定危机事件处置方案和化解危机风险。
第六条 院系心理联络系统的主要职责为:
1、配合校心理咨询中心、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每月递交学生心理动态报告;
2、指导班级心理信息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班级心理联络系统的主要职责为:
1、协助院系了解班里学生心理状态,及时向院系心理联络教师与辅导员报告危机情况;
2、协助院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心理危机预防工作。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八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主要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他们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有严重心理问题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2.环境适应困难的学生;
3.遭遇重大生活挫折的学生,如失恋或亲人的突然丧失;
4.有明显人格缺陷的学生;
5.学习压力大,且自身难于排解的学生;
6.认为前途渺茫且及对就业压力无法积极应对的学生
7.有自杀或伤害他人意念、行为的学生;
8.家庭经济困难且性格内向,不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系统帮助的学生;
9.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网瘾、躁狂症、抑郁症、强迫症、恐怖症、癔症等心理疾病的学生和精神分裂症治愈出院处于康复期的学生;
10.重大危机知情人员。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工作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加强热爱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就业能力训练等问题, 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活动,提高学生应对挫折事件的能力,形成积极的个性品质。
第十条 开展危机应对教育,让大学生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 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对可能出现的暴力行为如何应对等。
第五章 心理危机预警
第十一条 校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的心理健康普测,筛选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与院系心理联络系统、班级心理信息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班级信息员每月至少一次向辅导员汇报本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并做好工作日志;院系心理联络员汇总各班学生心理动态,每月向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汇报学生心理发展状态。
第六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师对来访者记录要及时、完整,发现需要提供心理干预帮助的学生要及时果断地给予必要的处理,并在3 小时内向院系、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和其辅导员及时报告,必要时要向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严格区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对象,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製症患者及时向学工部门报告,要求其在辅导员的陪同下到附属和平医院临床心理门诊或专业心理医院、精神病医院就诊。
第十四条 班级心理信息员要及时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要视情况及时处理,若处理不了的要在 3 小时内报告给校、院系两级学生工作负责同志及校心理咨询中心教师, 并在 24 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此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建立有效的阻控系统。对于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生所在院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和相关人员的持续不良刺激。保卫部门应备有必要的危机阻断设施如危机现场的隔断等。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及时的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坚持正常学习者,辅导员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不会危及自己与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并自愿接受治疗者,院系可要求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家长如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此协议一式三份,具体见附件2。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院系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学生家长来校, 并对学生作休学或退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校向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院系应对该生作 24 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应安排保卫人员参与,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 24 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院系亦应指派有关人员在病房进行 24 小时特别监护,或按医嘱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 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院系领导及学校学工部门负责人。院系领导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特殊情况下,院系亦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学校领导汇报。对于伤及他人及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 辅导员及有关人员要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乃至有关领导汇报,有必要的需及时拔打“110”。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心理咨询中心指定医院的治愈证明(此过程应在辅导员陪同下完成),经校心理咨询中心学生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组评估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同时院系与其家长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信息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并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院系心理联络员每月向校心理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危机干预档案制度。学校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交涉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辅导员应在事故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提供给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和校保卫部门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校学籍管理部门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问责制度。学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以学生的人身安全、校园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本,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对以下情况者实行责任迫究。
1.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含辅导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 或知情不报,或不在 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反以上情况者的责任迫究措施:
1.校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连续两年失职,取消其心理教育从业资格。
2.各院系的心理联络人员,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两年均不合格者,建议学校调离其学生工作岗位。
3.班级心理信息员,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并免除其心理信息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培训制度。学校将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培训纳入高校师资培训计划中。拔出专款开展此项培训工作。每年选派校心理咨询中心的专兼职人员,参加各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校心理咨询中心定期对院系心理联络员、辅导员和学生心理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保密制度。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对因不当泄密造成后果者,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图
2.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组织机构图
3.长治医学院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情况报告表
4.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处理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