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政策规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规章 -> 正文

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9-05-25

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2011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全校各有关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均应重视并积极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普及心理保健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方法,提高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有效预防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对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化解大学生的心理困扰;对患有心理疾病的大学生,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转介到精神卫生医疗部门进行诊治;对可能发生心理危机行为的大学生,做好前期识别和及时干预工作,尽一切可能阻止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能够快速做出反应,按照有关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做好心理稳定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团体辅导与个别咨询、课堂教学与课外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教师教育与自我教育、解决心理问選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培养大学生良好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条 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成立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工部、宣传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精神卫生系负责人及各院系(部) 记(副书记)、直属附属医院教学院长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人组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第六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统筹领导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研究决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经费支持、场地建设和咨询设备等工作条件, 确保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建立学校、院系(部)、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隶属学工部,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各院系(部)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辅导员以及精神卫生系教师,作为兼职人员参与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院系要有分管领导负 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安排 1 名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的专职辅导员作为本单位心理 健康工作联络员,主要任务是配合学校“心理中心”开展本单位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指导班级心理信息员的工作。在班级设立心理信息员,由班团干部担任,主要任务是关注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协助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进程和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制度 和管理制度。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绩效考核评体系之中。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第九条 着力建设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学校的“心理中心”按省教育厅规定 1:4000 比例要求,配备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或精神医学专业背景的专职教师,并将其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心理健康教育兼职教师以各院系(部)专职辅导员为主,精神卫生系心理学专业教师为辅。

第十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培训,将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计划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研修及学术会议。“心理中心”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必要的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健康的心理素质,进而维护自身心理健康,防止职业枯竭。

第十一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骨干队伍培训。根据不同年级、专业心理信息员的工作需要,制定班级心理信息员培训方案,利用理论讲授、成长小组及团体辅导等多种形式,对班级心理信息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和知识技能。

第十二条 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全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责任。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定期为辅导员组织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专题培训,对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心理学常识的培训。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服务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大学生心理咨询相关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道德规范,健全大学生心理咨询的预约、接待、追踪、反馈制度,保证心理咨询工作科学规范运行,做好心理咨询的记录与整理,以及大学生心理咨询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定期开展大学生心理咨询个案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和咨询效果。

第十四条 面向广大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中心”要按专业要求和学生需要开设心理咨询室,鼓励有条件的院系(部)设立本单位的心理咨询室,积极 探索建立宿舍心理访谈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服务,同时开设电话咨询、书信咨询、网络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大学生团体心理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特别是针对心理健康教育骨干学生的工作需要,通过开展心理游戏活动及同感共情系列团体心理训练,促进参与的同学优化心理素质,提升助人技,发挥朋辈辅导功能,使他们成为学校心理健康的卫士。

第十六条 利用专题活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举办以“5.25 大学生心理健康日”、“10.10 世界精神卫生日”为核心的主题教育,通过现场心理咨询、心理影片展播、心理游戏广场、心理教育园地、素质拓展训练等丰富多彩的校园心理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网络、橱窗、报纸、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普及活动。

1.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利用“心理中心”网站的教育资源,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心理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增强学生相互关怀与支持的意识。

3.“心理中心”网站的建设

1)将中心的网址设置在校园网首页的显著位置;提高网站的容量和访问速度,增加视频和影像资料的容量,提升网站的学习辅导功能;

2)不断提升网络数字化水平;

3)充分发挥“心理中心”网站在心理健康教育、和谐校园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发挥学生心理社团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关注和支持大学生心理社团的组织与建设,有效指导大学生心理社团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挥优秀学生群体的互助功能及桥梁与纽带作用,调动大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面向广大同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院系(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1.各院系(部)要根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2.辅导员要提高心理健康意识,积极进行心理健康相关知识、技能的学习,要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辅导员要对所负责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的整体状况有清晰的认识,对特殊人群(如有心理问题、特困生、失恋等)有动态的了解,每学期与每个学生直接交流不少于一次;要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与每名新生谈话一次,了解新生的适应情况和家庭基本状况,必要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预防奠定坚实的基础。

3.班级心理信息员要将学生心理动态信息和有心理问题学生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辅导员,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与“心理中心”取得联系。

第五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

第二十条  “心理中心”要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做好心理危机早期识别和干预。每年新生入学以后,都要组织全面的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心理普查中筛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进行逐一排查和主动心理干预。对于曾经有过自杀经历、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以及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期状况建立跟踪和干预档案,将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一条 制定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在“心理中心”、各院系(部) 、直属附属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励志教育,提高大学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一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 重视对心理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不断提升广大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对及处理能力。

第六章 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作为必修的通识教育课程纳入到本科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鼓励校内外心理健康教育专家为学生开设高水平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 激发学生关注自身心理健康的热情,启发学生自我解决学习生活、人际交往,情感恋爱、就业择业,人格发展等方面所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我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及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研究,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层次与水平。

第七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建设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保证

1.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行经费单列,以每年生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纳入学校经费预,支持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和“心理中心”的建设。

2.专兼职教师开展团体心理辅导、个体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时,根据实际 情况计算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心理中心”聘任学生助理从事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工作时,给以适当报酬。

第二十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场地建设。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我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要求,学校逐步建立“心理中心”与精神卫生系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服务场所共享机制,逐步设立独立“心理中心”办公室、大学生心理档案室、个体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量室、心理宣泄家、沙盘治疗室等心理诊疗场所与设备,以满足学生接受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的需求。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