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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9-07-27

长治医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相关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5.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同学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2.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3.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6.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填写《新生延缓入学申请表》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入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对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复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新生学籍复查由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指导处、学生处和学生所在院系(部)共同完成。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直属附属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生源所在地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生源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和(或)当地教育部门招考中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情况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有关修改意见,经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凭学生证到所在院系(部)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1.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部)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2. 秋季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本学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后,凭缴费收据注册;

3.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4.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的不予注册;

5. 学生未经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6.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报到及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 各院系(部)对未按时报到的学生,按事假、病假或旷课记载,汇总后报学生处和教务处教务科。

第十二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得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专升本学生二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限最长不超 6 年,五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限最长不超 7 年(二年制专升本专业最长不超 4 年)。实行一学年 2 学期制,每学期教学周不少于 18 周。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校教学计划中本科各专业设定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第二课堂活动,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本科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分量多少的计量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课程在整个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它课程关系的密 切程度而确定的。一般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最小单位为 0.5 学分,学时不规范的按相近学时计算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体育课一学期计 1 学分;军事 训练 3 周计 1.5 学分;公益劳动 1 周计 0.5 学分;社会实践 2 周计 1 学分;集中见习、毕业(专业)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均按每两周 1 学分计算。每门课程及各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免修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和公共体育课,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评定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考试成绩为百分制课程:考试成绩为 60-100 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绩点=(考试 成绩-50)/10;考试成绩 60 分(不包含)以下的绩点折合为 0。

考查成绩为等级制课程:优秀折合 4.5 绩点;良好折合 3.5 绩点;中等折合 2.5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不及格折合 0 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其计算公式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绩点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 修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申请学位、申请转学等的依据。 无论考试考查课,成绩均应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应当参加补考或重修,绩点折算方法按照《长治医学院 课程补考、重修、补修、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分替代与第二课堂学分:

学生因在其他大学退学,重新考试被我校录取,在原学校研修过的课程与我校录取专业课程使用相同教材,并且原上课学时≥现上课学时;或使用不同教材,原上课学时 ≥现上课学时,且学分≥现上课学分;可替代新录取专业中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学生高中阶段修读非英语类语种,并以非英语类语种参加高考被录取的,按照《长治医学院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及替代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可依据《长治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管理办法》进行学分替代。

学生在校期间,需按照《长治医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相应学分。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  课程的选修原则本科生应当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取得学分。关于选修课程的修读要求,参照《长治医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选修

1.每学期各院系在收到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后,在教师指导下,选下学期的选修课程。所有学生均在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内统一选课。

2.成绩优秀的学生,在不影响当年所修课程的前提下,可申请学习本专业高年级课程或其他专业课程,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跟班听课或自学。课程考核合格者,计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记入留降级学分。

3.学生需跨校选课者,参照《长治医学院在线开放课程跨校选课及学分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听办法

1.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周内填写《课程免听申请单》,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该学生可不参加免听课考勤。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需完成该课程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2.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体育、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

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免听,但需经任课教师同意。

4.未办理免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要求需要进行考核的,学生必须加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制”评定,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记载方式包括该课程成绩、所修学分及课程绩点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和机考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结合平时考核成绩(即过程性考核,含考勤、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综合确定。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一般考试课程控制在 30%-50%,考查课控制在 50%-100%,其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所在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课程所属教研室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应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按下列方法执行:

1.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在下一学期开学后 4-5 周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课程经补考达到合格以上者,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只计学分不计绩点。如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者,该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继续重修,重修考试成绩如不及格可以继续重修。考试分数在 60-70 的,可以申请重修一次,按取得的最高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并记入档案。旷考、作弊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重修不及格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再次重修。转专业学生补修课程,只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正考,如不及格方可参加补考和重修考试。

2.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

3.实践性教学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4.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学校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若经毕业前重修考试仍有不合格课程者,不得毕业,在不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留级。否则作结业处理。

5.关于课程补考、重修、补修的程序和要求按照《长治医学院课程补考、重修、补修、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按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期末笔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公共体育部应根据学生不同情况,为其安排适当体育保健课,对认真参加锻炼者,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及相应学分。学生毕业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标方可毕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参加选修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载成绩。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须在考前持缓考申 请表及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部)审查批准,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突然不能参加考试者,事后需由辅导员及所在院系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教务处参加缓考。在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缓考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第 4-5 周进行。缓考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考核时,如有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字样。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参照《长治医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或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确需转学的,在符合国家教育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学。

第三十三条  转学条件

1.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学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3.申请转学学生的高考总成绩须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4.拟转入学校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后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考生类别属于专升本或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的;

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 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学〔2015〕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3.在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4.学生转学,其招生录取时的属性不变。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具体参照《长治医学院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留级是指学生因学习成绩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年级学习,降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办理留级:

1.学生因学习成绩不良,主动申请留级,每学年受理一次;

2.学生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必须强制留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1.无特殊原因,本科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四年(专升本)、六年(四年制)或七年(五年制)仍未完成学业者;

2.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一学期旷考、作弊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 10 学分者;

4.在校期间,考试不合格课程累计超过 20 学分者(已重修并且合格的课程不再计入);

5.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又不申请续休者;或虽按时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8.因病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9.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处理按《长治医学院退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标准的本科各专业学生,毕业前重修考试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或个人主动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1.延长学习年限后在校学习总时间不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要求者;

2.经学生所在院系(部)综合评定,认为学生可以通过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者;

3.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或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者。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后,之前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成绩合格的课程,延长学习年限后允许免修。延长学习年限后,学生可通过重修获得更好的学习成绩,具体参照《长治医学院课程补考、重修、补修、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办理留级、延长学习年限的程序

1.本人申请,院系(部)审议,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

2.留级和延长学习年限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各相关部门应妥善安排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教学和其它工作;

3.留级和延长学习年限学生须按当年交费标准向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4.留级和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必须在当年的九月底前办理完毕。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和毕业考核合格,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长治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种原因,若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考核,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后才能参加毕业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未达《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者,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含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床旁考核)不合格的毕业年级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所修课程仍有不合格者,可申请结业离校,在不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内回校参加重修考试,合格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在两年内经参加重修考试所修课程仍有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重修考试机会,做终身结业。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校重修,考核合格者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

第四十七条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本科毕业班学生, 按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及相关实习、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同时已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仅需答辩评审合格即能毕业的,学生可在服役期间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返校参加毕业答辩,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含)以上,但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中途退学者,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及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于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于依法撤销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8〕20 号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