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 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长治医学院奖学金及其它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团干部、全体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不良记录;
(五)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 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不含英语四、六级成绩)名列所在测评单位的前20%,无不及格科目;
(七)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测评单位的前20%;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学生社团等活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新学年初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学校核定名额,按比例下达各院(部)。
第十条 院系(部)评选。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下达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专业或年级,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进行初审,按照上学年学习成绩(不含英语四、六级成绩)的排名由高到低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单, 并在本院系(部)范围内公示 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核后,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 5 天,及时处理反馈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第十二条 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按要求及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颁发获奖证书,将审批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处、各院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严格评选条件、坚持评选原则,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要强化资助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在国家奖学金评选发放工作中,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树立榜样,引导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