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做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精准服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 72 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免费定向生原则上不再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相应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仅作为学校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做好资助服务育人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作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各院系(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的支持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团干部、全体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各院系(部)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通过民主推荐选出,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学生代表的60%;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突发状况的实际情况区别认定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可占到本班的20%-35%。
1、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除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外,其余人员具体依据当年度9月“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
2、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父母双方失业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单亲家庭、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以务农为主,收入水平较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家庭子女,以及父母中有人需常年接受治疗,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3、一般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1、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并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4、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5、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6、存在下列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一,无特殊原因,在公寓外租房住宿者;
第二,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第三,消费高档娱乐电器、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者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经常性出入娱乐场所消费者;
第五,存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第六,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家庭经济突发状况困难学生随时进行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处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告知。各院系(部)、各班级通过班会、公告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认定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院系(部)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网站下载),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所在班级提交,同时提交各级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相关材料。属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经院系(部)审核后,佐证材料复印件由院系(部)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需要其他相关材料(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外)。
3、班级(年级、专业)评议。
(1)辅导员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生学习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资助政策。
(2)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辅导员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一览》(附件1)的要求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并审核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班级(年级、专业)评议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附件2)进行打分(占70%);同时综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借助一卡通消费等大数据信息和家访、访谈等情况,进行班级评议,按照《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3)进行评议打分(30%);两项分值相加,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困难程度等级。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要做到认定工作全覆盖,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易返贫户要予以关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认定保障范围。
(4)认定结果由班级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无异议后报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5)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6)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辅导员和评议认定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4、院系(部)审核、公示、建档:
(1)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年级、专业)评议认定小组申报的认定学生名单以及认定类型、认定等级,对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进一步核实。认定工作可以通过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学生情况进行了解核实。
如更改班级(年级、专业)评议认定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更正。
(2)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本院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收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质疑。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请示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填写《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信息统计表》,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学生处备案。
5、学校核准。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各类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评定的主要依据。
6、建档备案。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佐证材料、班级评议结果报告单、院系(部)核实结果情况、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等资料由各院系(部)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各院系(部)上交的材料由学生处负责按照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院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诚信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同时院系(部)应建立动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资助原则上以当年度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对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学习、品学兼优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试读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第二十条 学生处、各院(系)要强化资助育人功能,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不怕困难、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荣辱观和价值观,积极提升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素质,增强受助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