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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8-11

长治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长治医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 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各院(系、部)等单位和部门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部)辅导员负责受理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和初审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1.协调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负责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2.受理初审后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3.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

4.督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

5.配合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与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7.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1.受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对申请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2.加强对参加勤工俭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

3.对因参加勤工俭学而影响学业的同学,向学生资助中心建议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并对所设岗位提出招录条件和要求,经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2.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3.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考核及薪酬统计工作;

4.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扬和推荐表彰。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

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如:

1.助研,组织学生结合本专业参加课题科研工作。


2.助管,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在实验室、图书馆、后勤集团。

及院系、机关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3.保洁劳务,安排学生参与教室卫生、多媒体管理。

临时岗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10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三条 岗位设立要求

1.用人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冲突;

2.必须是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的岗位;

3.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4.用人单位本着“谁申请、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不得随意调换岗位。


第五章 岗位管理、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学习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按部门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酬金,学生资助中心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于次月 5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中心;月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辞退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指导,对不能正常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的用人单位,学生资助中心可向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其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学生酬金正常支付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学生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长治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标准

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工作时间分为三档。第一档,每月工作时间 30-40 小时,薪酬 300 元/月;第二档,每月工作时间 20-30 小时,薪酬 200 元/月;第三档,每月工作时间 10-20 小时,薪酬 120 元/月。

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每小时 8 元标准发放薪酬。


第六章 勤工助学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

各部门、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发勤工助学岗位,需详细填写《长治医学院勤工助学用人岗位申请表》(可登陆学工系统下载)上报院级领导审批,通过审批后报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

第二十四条 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学工系统发布勤工岗位招聘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岗位

学生登录学工系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后提交到其辅导员初审,初审合格并签字同意后提交到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推荐给用人单位

学生资助中心将学生的申请进行汇总,推荐给用人单位。得到用人单位的录用反馈后,学生资助中心将岗位录用情况在金色年华网站发布录用公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组织岗前培训

学生上岗前,必须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加强自身政治理论修养、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及工作能力的锻炼。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学生科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