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山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晋教助〔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协调、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二)组织本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审查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续贷声明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三)协助指导贷款学生填写经办银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求的相关资料,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四)及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五)负责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等有关信息,协助办理贷款学生毕业还款确认手续,建立已毕业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库,提醒和督促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积极主动地配合催收贷款;
(六)负责本院(系、部)贷款学生信用意识培养、诚信教育等,强化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为在我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四)努力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六)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七)当年未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八)经办银行或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息及贷款期限
第七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0元。新政策允许将贷款用作学费、住宿费、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八条 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其他金融机构)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二)学生向所在院(系、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其他贷款申请相关材料),各院(系、部)将材料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贷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
(四)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级金融机构逐级审核贷款;
(五)贷款发放后,国家开发银行将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通报相关信息,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不同方式告知贷款学生。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支付宝将贷款汇至学校指定账户(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将贷款汇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计财处依据学生处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费和住宿费,并为贷款学生开具学宿费缴纳收据。
(二)贷款扣除学费、住宿费后余款由学校委托银行存入贷款学生的储蓄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住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六章 毕业确认和本息回收
第十四条 毕业确认。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办理毕业确认手续。贷款学生须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明确还款计划或按照其他经办银行的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贷款学生,也要进行毕业确认。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须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录取通知书等),经审核确认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的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休学、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院(系、部)须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
第七章 贷款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毕业后按时还本付息,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给经办银行及学校留下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当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及学校。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办银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未按规定用途申请或使用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三)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五)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说明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执行。
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考核构及责任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到账后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协调各院(系、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全校性国家助学贷款诚信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部)需准确掌握本单位贷款学生情况,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等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部)需准确掌握本单位贷款学生情况,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动态信息;应及时将发生学籍变动的贷款学生信息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本单位学生诚信教育和征信意识培养,积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违约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院(系、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