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组负责接受学校层面的社会奖助学金捐赠,统筹资金管理,领导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各院(系、部)负责本单位社会奖助学金学生的申请受理、初评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部)积极拓展渠道,争取社会捐助,设立本单位专项对口的社会奖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社会奖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奖学金须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助学金须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学习努力、积极进取;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符合捐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捐助协议确定。
第七条 原则上同一名学生一学年内不重复获得社会奖助学金。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一)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在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学风督查等检查中被学校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 评审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过程严格按捐助协议要求进行。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布社会奖助学金评选通知,各院(系、部)具体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奖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各测评单位初评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部)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将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组审定,确定受奖助最终人选。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设立的专项对口的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办法由院(系、部)和捐助方商议确定,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评选结束后,院(系、部)需将公示无异议的受奖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和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社会奖助学金原则上直接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社会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 在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申请学生故意隐瞒或虚报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者,将给予批评警告,中止发放奖助学金或追回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 受奖助学生应当主动与社会捐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要加强受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鼓励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九条各院(系、部)要严格按照评选的要求和条件,认真做好各项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处将从评选规范、差错率、投诉率、资金使用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奖助学金的过程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