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参军入伍、报效祖国的积极性,把国家对退役大学生优惠政策 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 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长治医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长医教字〔2021〕39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管理
第二条 学生服满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武装部核实,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条 退役大学生转专业不受申请转入专业接收名额限制,只要符合本转专业条件,即可转入申请专业学习。
第四条 退役大学生可以从四年制专业转入同批次招生的五年制专业,但须满足:高考成绩不低于申请转入的五年制专业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 40 分(含)。
第五条 入伍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得二等功及以上的可以跨批次转专业。
第六条 退役大学生申请转专业,原专业学制是四年制的转专业可放宽到大学二年级,原专业学制是五年制的转专业可放宽到大学三年级,超过的不可以转专业。
第七条 四年制专业转其他四年制专业学生,8 月份入伍的,进入入伍时原专业年级的上一年级新专业学习;2 月份入伍的,进入入伍时原专业同年级的新专业学习。
第八条 四年制专业转五年制专业学生, 8 月份入伍的,无论入伍时是一年级还是二年级,均进入新专业的二年级学习;2月份入伍的,进入入伍时同年级的新专业学习。
第九条 五年制专业转其他五年制专业学生,8 月份入伍的,进入入伍时上一年级的新专业学习;2 月份入伍的,进入入伍时同年级的新专业学习。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学生退役后转专业的直接进入新专业一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未修的新专业课程需要补修。原专业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要求的, 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予以承认学分;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选修课计入学分。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教 学环节并符合毕业生条件的,方可授予转入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
位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