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端正学风、持续提升学习表现,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学习进步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在读的学生(不含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面向上一学年学习进步显著的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的资金按国家有关奖学金的规定比例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中列支,且与其他奖学金的获得互不冲突。
第五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名额不限,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该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团干部、全体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单位该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年内无纪律处分记录;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年度德育素质测评成绩达80分(或良好)以上;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刻苦认真,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含无缓考或重修未通过情形);
5.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6.在本测评单位,学习成绩(不含四、六级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升≥15名;
7.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2025-2026学年须达70分及以上,2026-2027学年及以后学年须达80分及以上;
8.对于免测学生的要求:①身体残疾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以及具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被认定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不受体测的限制,可以正常申请奖学金;②因病、因事以及其他原因申请免测的同学不能申请奖学金;
9.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学生社团等活动。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新学年初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测评单位评议。辅导员依据评定条件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本测评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3.院系初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评定条件认真审核,研究确定本院系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在院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5.学校审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院系推荐的人选进行研究、审批,审核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6.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最终获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部统一打入学生银行卡中,获荣誉书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学习进步奖学金
1.未注册或休学期间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
3.日常言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4.学生修读的必修课中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
5.因个人原因本学年缓考两门及以上的;
6.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