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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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鼓励和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选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院系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评选奖学金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到条件公开、成绩公开、程序公开、获奖结果公开。

第三条 在奖学金评选工作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学生奖学金。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若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 奖学金的资金按国家有关奖学金的规定比例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中列支。

第五条 评定对象为我校在读的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长治医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该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团干部、全体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单位长治医学院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等次与标准

第八条 长治医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各院系的综合测评单位为单位评选,分别设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四个奖学金等次。

其中,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1%评选;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3%评选;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6%评选;三等奖学金6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15%评选。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年内无纪律处分记录;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年度德育素质测评成绩达80分(或良好)以上;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5.在进入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50%(按四舍五入法)的学生中,按照学习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评定;

6.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2025-2026学年须达70分及以上,2026-2027学年及以后学年须达80分及以上;

7.对于免测学生的要求:①身体残疾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以及具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被认定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不受体测的限制,可以正常申请奖学金;②因病、因事以及其他原因申请免测的同学不能申请奖学金;

8.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学生社团等活动。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分配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初按各院系参评人数比例下达评选名额;

2.测评单位评议。依据评定条件和名额分配,辅导员按学习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测评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3.院系初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测评单位上报的推荐结果,确定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及等次,在本院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4.学生工作部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5.学校审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院系推荐的人选进行研究、审批,审核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6.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最终获长治医学院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六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长治医学院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部统一打入学生银行卡中,获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长治医学院奖学金

1.未注册或休学期间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

3.日常言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4.学生修读的必修课中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

5.因个人原因本学年缓考两门及以上的;

6.在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被学校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获奖情况要如实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医学院奖金评定实施办法》》(长医政字〔2018〕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