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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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在校大学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及《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晋财教〔2024〕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团干部、全体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评定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学年4400元、每人每学年3700元和每人每学年30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内无纪律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无诚信不良记录;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测评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5.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旷课现象,上学期到课率均在95%以上,各科成绩均达及格(含重修考试及格)以上;

7.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8.勤俭节约、生活俭朴,助学金使用情况能自觉接受师生监督,不用于个人生活的高档消费;

9.一年级新生和新入学的专升本学生,可不受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的规定条件限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特殊条件

学校对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实行资助全覆盖,在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结合实际可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原则上不低于二等助学金。若上述学生上学期重修考试不及格,直接享受三等助学金。

第九条 非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等几类贫困学生,在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各院系须按照学生困难程度由高到低顺序和学校下达的名额等额确定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候选人。

各院系要对“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分配名额。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学校核定名额,按比例下达各院系;

2.本人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国家助学金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测评单位评议。各测评单位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组织班级(或专业)资助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要求审查申报资格和有关材料,提出推荐名单和建议资助等级在本测评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4.院系初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测评单位上报的评议结果,确定本院系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和等级,并在本院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工作部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6.学校审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院系推荐的人选进行研究、审批,审核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7.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最终助学金获资助名单。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已获得助学金的同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中止发放助学金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

2.上学期的学习科目有不及格且重修考试仍未及格的(不含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

3.生活铺张浪费,有酗酒、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嗜好的;

4.办理休学、退学的;

5.通过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助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且本学年不能参与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二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对于本单位被取消的助学金名额,各院系需按照条件和要求进行评议、审核递补。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各院系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资助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但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其它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长医政字〔2018〕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