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及《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晋财教〔2024〕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国家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长治医学院奖学金及其它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团干部、全体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不良记录;
5.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名列所在测评单位的前20%,且按学习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推荐候选人,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7.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2025-2026学年须达70分及以上,2026-2027学年及以后学年须达80分及以上;
8.对于免测学生的要求:①身体残疾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以及具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被认定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不受体测的限制,可以正常申请奖学金;②因病、因事以及其他原因申请免测的同学不能申请奖学金;
9.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学生社团等活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学校核定名额,按比例下达各院系。
第九条 测评单位评议。各测评单位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本测评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条 院系初审。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在本院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第十二条 学校审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院系推荐的人选进行研究、审批,审核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将结果按要求报送山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按要求及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审批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相关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纪律,严格评选标准,避免违反政策和纪律现象,切实做好资格审查,学生要真实提供相关材料,杜绝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树立榜样,引导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长医政字〔2018〕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