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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人员转聘专职辅导员岗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1-12

校内人员转聘专职辅导员岗位管理规定(试行)

一、转聘计划

转聘对象为校内现岗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转聘人数根据报名和考核情况确定。

二、转聘原则

各单位和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个人意愿,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转聘专职辅导员岗位。

三、转聘条件

1.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6.具备履行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7.年富力强,有从事兼职辅导员、本科生班导师经历者优先。

四、转聘程序

1.自愿报名。有转岗意愿的人员填写报名表(附件 1),经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送学工部。

2.资格审查。学校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核。党委学工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进行笔试、面试考核。

4.确定人选。党委学工部根据资格审查和考核情况,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转聘专职辅导员人选。

5.公示。学校对拟转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

6.办理手续。人事处根据公示结果,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转聘专职辅导员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五、岗位管理

(一)适应期管理

学校在编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转为辅导员的,设置为期 2 年的岗位适应期(以下简称“适应期”),适应期内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管理:

1.专职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全面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年度考核按照辅导员岗位要求进行,按辅导员岗位核发工资和校内绩效;

2.在不影响辅导员岗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个人时间从事科研工作,但不再承担原部门的教学任务或其它任务。

(二)适应期后管理

适应期结束,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适应情况并结合个人意愿,确定是否转入辅导员系列。确定为不适合辅导员岗位的,回原岗位工作;确定转入辅导员系列的,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纳入辅导员系列,按照辅导员岗位管理;

2.按照辅导员系列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聘任行政职务、职员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适应期计入任职年限;

3.正式转入辅导员系列后,个人不得申请转回原岗位或其他系列岗位。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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