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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优秀教师(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9-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和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充分激发全校教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整体质量,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师(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年67月启动评选申报、审核工作,9月教师节期间集中表彰。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立德树人、师德为先、业绩导向、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宁缺毋滥,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评选范围为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各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长期承担学校临床教学、学生带教、育人管理任务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五条 参评人员须在学校及所属教学单位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学生辅导、管理服务工作满3年及以上,任职年限计算截止至当年评选申报启动日。

第六条 参评限制条件

1. 学校校级领导、中层正职干部原则上不参与评选。

2. 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近三年存在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违纪违规、教学事故、信访舆情负面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通报批评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参评。

3. 近三年存在无故缺岗、教学敷衍、服务推诿、学生投诉查实等不良履职记录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七条 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参评人员须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思想政治表现优良。

2.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学生四个引路人,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无任何师德失范行为,师生口碑良好。

3.深耕教育教学一线,足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教风严谨、因材施教、知行合一;积极参与课程思政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研课题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效果优良,学生评教、同行评议成绩靠前。

4.坚守学术诚信、严守学术道德,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教研融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产学研合作,主动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科研实践,育人成效显著。

5.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无教学事故、科研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 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参评专职、兼职辅导员须聚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责主业,落实育人职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精准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常态化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品德修养、法治纪律教育。

2.深耕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学风建设、班级建设,所带班级党团组织健全、凝聚力强,班风正、学风浓,学生骨干作用发挥充分;积极开展思政育人、资助育人、就业育人、网络育人等工作,育人特色鲜明、成效突出。

3.常态化深入学生宿舍、课堂、班级,密切联系学生,精准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学习生活情况;扎实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及时化解学生矛盾问题,当好学生知心人、热心人、引路人。

4.严格落实学校学生管理各项制度,及时排查、上报、处置学生热点问题和风险隐患,有效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积极参与学生工作改革创新、辅导员队伍建设、育人品牌创建等工作。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学生重大安全事故、舆情事故、履职失职问题,无师德失范、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参评管理、服务岗位教职工须立足岗位履职尽责,践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宗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严守政治规矩和工作纪律,大局意识强,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2.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务意识强,主动服务师生、服务教学科研一线,切实落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要求,师生评价良好。

3.主动钻研岗位业务,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进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建设;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和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在保障学校办学运行、服务师生发展、推进学校建设改革等方面成绩显著。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履职失职、违规违纪、作风问题,无师生有效投诉记录。

第四章 评选比例与名额

第十条 评选比例标准

1.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按照教职工总数的5%以内择优推荐。

2. 优秀辅导员(含专职、兼职):按全校专兼职辅导员总人数的10%以内择优推荐。

3. 名额分配坚持向一线教学、一线学生工作、基层服务岗位倾斜,兼顾各部门均衡发展,特殊优秀人才可破格推荐、专项申报。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评选工作启动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成立专项评选工作小组,结合岗位实际制定细化评选细则,公开评选标准、流程、名额,有序开展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分级推荐

1. 优秀教师: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结合教师教学、科研、育人业绩民主推荐、集体审议。

2. 优秀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统筹组织,结合辅导员日常履职、育人成效、年度工作考核统一评选推荐。

3. 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部门履职情况、师生评价集体研究推荐。

第十三条 各单位推荐候选人材料统一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合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资格审核、师德审查、业绩核验。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全校监督。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名单,报请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研究,确定最终表彰名单。学校正式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

第六章 激励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作为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评优评先、年度考核、骨干教师培育、省级及以上各类先进推荐的重要条件。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人选,原则上从校级获评人员中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获评人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持续深耕育人、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弄虚作假、虚报业绩骗取荣誉,或获评后出现师德失范、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励,依规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评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