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选表彰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我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 增强其导向作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院系(部)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评选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到条件公开、成绩公开、程序公开、获奖结果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治医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言行一致, 实事求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年度德育素质测评成绩达90分(或优秀)以上且无被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获各类国家奖学金或三等及以上校级奖学金。有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稳定;
(三)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达到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
(一)校学生会、社团干部;
(二)院系(部)学生会干部及各班班委;
(三)学生工作助理等。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须具备优秀学生全部条件;
(二)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方法得当,并富有成效;关心学校发展,维护学校利益,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能发挥骨干作用;
(三)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且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坚持原则,敢于与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三章 评选机构设置
第七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院系(部)成立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比例
第九条 评选每学年第一学期与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结合进行。
第十条 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 3%。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按照比例向校团委、各院系(部)等评选单位下达评选名额。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学生需认真自我总结,写出 1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根据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由班级或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民主评选,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初评意见报送院系(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审核,形成初评结果。经各院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面向全院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社团干部中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校团委负责,并将初评结果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助理中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确定评选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对评为学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