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提高学 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倡导学习、合作、竞争、向上的校园氛围,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为使学生参加各级各类 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与制度化, 更有效达到参与竞赛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类别、级别
第一条 大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竞赛主要包括学科类竞赛、体育类竞赛、艺术类竞赛等。
第二条 学科类竞赛分为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各级别竞赛定义如下:
1.国家级竞赛:
(1)国家级一类竞赛:指由教育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等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2)国家级二类竞赛:指由全国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2.省级竞赛:
(1)省级一类竞赛:指由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省级赛区的竞赛活动,或由省级政府或各厅、局、委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2)省级二类竞赛:指由全省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省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全省性学科竞赛。
第三条 体育类竞赛分为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各级别竞赛定义如下:
1.国家级竞赛:
(1)国家级一类赛事: 指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牵头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或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合牵头主办的单项体育赛事。
(2)国家级二类赛事:指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委托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
的各类单项体育赛事。
2.省级竞赛:
(1)省级一类赛事: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牵头主办的全省范围内的综合性运动会,或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牵头主办的各类单项体育赛事。
(2)省级二类赛事: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各类单项体育赛事。
第四条 艺术类竞赛分为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各级别竞赛定义如下:
1.国家级竞赛:
(1) 国家级一类比赛: 指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如教育部、文化部、中宣部)等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
(2)国家级二类比赛(艺术展演): 指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或委托全国性单项协会(如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比赛(艺术展演)。
2.省级竞赛:
(1)省级一类比赛: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如教育厅、文化厅)牵头主办的全省范围内的综合性比赛,或由国家各地区(如华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比赛。
(2)省级二类比赛(艺术展演): 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全省单项协会(如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比赛(艺术展演)。
以下情况的竞赛学校将不予认定: 未按学校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的竞赛;参赛队(作品)与奖项设置数量相同或参赛队(作品)数小于 5 的竞赛。
二、竞赛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竞赛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参赛, 各院系(部)负责相关竞赛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三、竞赛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2.确定我校参与各级各类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3.收集、公布各级各类竞赛的信息,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沟通联系;
4.做好各项竞赛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解决承办院系(部)围绕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资金以及人员配备等自身无法解决等问题;
5.负责审核竞赛预算,划拨竞赛期间全部或部分消耗性器材、交通、宣传、培训费 以及相关会议等竞赛所需经费;
6.负责认定竞赛项目级别及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等级;
7.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七条 院系(部)职责
1.执行学校学生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订本院系(部)所承办或主办的学生竞赛管理细则和相关政策;
2.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促进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3.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并为参 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场地、必要设备与仪器、材料、辅助人员,以及其他必要条件。需要指导教师的竞赛,应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
4.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组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竞赛指导队伍,以保证竞赛取得好成绩;
5.对培训与竞赛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如有本院系(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6.做好竞赛全过程的宣传工作;
7.按时汇总、上报各类竞赛文档材料。
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各级各类竞赛项目应成立指导教师组,必要时可设指导教师负责人,主要职责是:选拔参赛学生、研究与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与实施培训内容与过程,按竞赛组委会和学校要求完成竞赛的全过程;
2.指导教师负责人应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角度出发,根据我校学生特点,组织全体指导教师认真研究制定竞赛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 容, 检查培训过程的各个环节,及时总结经验,修正培训方案等工作,对竞赛各项具体工作负责;
3.指导教师应主动配合负责人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各项任务,注意从低年级学生中挑选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和实验室的工作,做好参赛人员储备。
四、参赛对象
第九条 各级各类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以具体竞赛通知为准),鼓励学生跨教学单位组队参赛。
五、竞赛经费
第十条 为确保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将对竞赛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等。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在参加竞赛前应向教务处提出明确的竞赛方案和详细的经费预算,预算包括培训费、耗材费、差旅费、参赛报名费等。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竞赛的类别、规模、培训要求、实际耗材等划拨适当的资金资助竞赛。
第十三条 竞赛组织单位要保管好竞赛相关的文件、各类发票等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各类竞赛应在批准的预算限额内完成,原则上经费开支不得超过预算。
六、竞赛奖励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教学奖励详见《长治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绩点核算办法详见人事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竞赛培训费按照一定的方式折算成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七条 学生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证书和奖励外, 学校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