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长治医学院学生会,英文译名 Changzhi Medical College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 CMCSU。
第三条 会徽以长医蛇杖校徽为底,“学”字置于上方,外部环绕长治医学院学生会及其英文名称。
第四条 长治医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主要发挥服务广大学生的功能,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凝聚全体同学听党话、跟党走。
第五条 长治医学院学生会的宗旨:
秉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同学成长成才,引导同学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积极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
第六条 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引导广大同学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 弘扬长医精神(太行精神、白求恩精神、何穆精神),维护校规校纪,强化服务职能,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思想引领、学术科技、文体艺术、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校园文化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三)发挥作为学校党政沟通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 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创新工作思路,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对学生社团的服务工作。
(五)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导向,努力打造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干部队伍;
(六)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发展和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其它学校学生会组织、社会进步团体的联系和交往,交流经验,开拓视野,促进工作。
第七条 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法则。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山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取得长治医学院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参加本会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通过正当渠道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六)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长治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长治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长治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长治医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委批准,可
提前或推迟召开。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参加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 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院系学生会,代表由各院(系、书院) 学生会在各班班委会推选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 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 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修订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七)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八)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九)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十)审议上一届(次)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十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向全体学生发出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态度端正的合理倡议。
(十二) 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书院)学生会选举 产生, 代表名额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覆盖各院(系、书 院)、年级及主要社团, 其中, 非校、院(系、书院) 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 60%。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有:
(一)通过合法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的各级组织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有: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由大会筹委会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 代表所在院(系、书院) 学生会及班级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四章 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长治医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 长治医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常任代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 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监督,负责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召集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常任代表,由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 额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常任代表候选人按大于学生代表人数的 15%分配至各院(系),其中名额不足 1 人的以 1 人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常任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在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
(三)讨论、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主席团汇报,监督主席团工作;
(五)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全体常任代表会议,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5 个职能部。各职能部在完成本部门工作前提下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活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 完成校团委和校级学生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并指导各院系学生分会相应职能部的工作。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对校学生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设置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5 名,工作部门不超过 6 个。除主席团 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不得指定。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 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三十条 明确 1 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并担任秘书长,重点抓好学生会举 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共同主持学生会工作,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5 个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及部门的设置、调整应在学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 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校级学生常任代表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校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部门负责人。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院(系、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院(系、书院)学生会和班级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 展工作, 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院系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学生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七条 院(系、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院(系、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院系级学生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院(系、书院)学生代表大会主要任务有:
(一)制定或修订院(系、书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院(系、书院)学生会的工作思路与任务;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系、书院)学生会主席团;
(四)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应由院(系、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院(系、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院系学生会报所在院系党委批准,并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条 各院(系、书院)学生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和本会递交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四十一条 各院(系、书院)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 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或院(系、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学生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院(系、书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系团组织同意,由院(系、 书院) 党组织确定。主席团成员须在本院(系、书院) 学生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选举
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院(系、书院)学生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5 个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置与调整应在本院(系、书院)团委的指导下确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各院(系、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经本院(系、书院) 团委核定后报本会核准, 经校学生会核准后再报本院(系、书院)党委审定, 所在院(系、书院)党组织审定后,最后由本院(系、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院(系、书院)学生会每年至少 1 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级学生会作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对院(系、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十七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同学选举产生, 对全班同学负责,接受院系级学生会的指导。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主要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 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 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 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作为正派, 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 学习成绩优良,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 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无考试作弊等情况;
(三) 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 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四) 热心学生服务工作,以身作则, 严于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够代表 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广大学生心声;
(五) 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能正确处理学习、生活和工作之间的关系;
(六)团结和关心广大学生,能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充分发挥学校和学生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40 人,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 1 至 2 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6 人。工作人员中来自院级学生组织成员一般不少于 50%。
第五十一条 对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生工作人员考核监督机制, 学生工作人员定期向学生代表述职, 接受学生评议。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纪校规、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行为等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五十四条 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会成员每学期最后一个月要进行述职评议,按照《长治医学院述职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述职评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院系学生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或修订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和接受社会资助,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各项思想引领、学术科技、校园文化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财务管理实施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制度,接受学校团委及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六十条 本章程修正案草案经省学联核准后报学校党委审定,经校党委审定后由长治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长治医学院学生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