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志愿者管理条例
为了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将作为每一个志愿者成员的工作、行为基本准则,便于成员间的管理、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治医学院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长治医学院志愿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 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 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一条 申请人需填写统一格式的《长治医学院青年志愿者申请表》,并获得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校团委办公室。
第二条 定期对申请者进行筛选,经过考察合格者即成为长治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并组织志愿者审核小组定期审核。
第三条 退出长治医学院志愿者应提交书面申请;长治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如有严重 违反志愿者要求和志愿精神的行为,经校团委办公室研究决定,予以除名;青年志愿者因学籍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按自行退出办理,不再办理有关手续,但其档案将在校团委办公室保存三年。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校团委宣传部、校青年实践育人中心负责全校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 和指导。
(二)各院系团委根据各院系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在报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三) 各学院团委(总支)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二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者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肯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数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见附件三)。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戴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对注册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志愿者可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 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 志愿者的评估和考核
第一条 志愿者服务建立小时服务制,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作为志愿者的基本标准,计算时数以登记表的记录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据考核结果及小组组长推荐, 统一审查并评选优秀志愿者为优秀志愿者颁发证书。
第三条 志愿者有如下行为,视为自动退出:
(一)做出有损志愿服务声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二)加入志愿者后不参加志愿者活动和培训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一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累积时长,认定其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
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100 小时;
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300 小时;
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600 小时;
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1000 小时;
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 1500 小时。
第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累积时长、服务工作表现、服务工作成效等,定期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
第三条 校团委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校团委宣传部、校青年实践育人中心。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