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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23-09-01 10:25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由学校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人每年3300元和每人每年26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但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其它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要统筹考虑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向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育人功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等级。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内无纪律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无诚信不良记录;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测评成绩 70 分以上(含 70 分);

 5.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旷课现象,上学期到课率均在 95%以上,且各科成绩均达及格(含重修考试及格)以上;

7.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8.勤俭节约、生活俭朴,助学金使用情况能自觉接受师生监督,不用于个人生活的高档消费;

9.一年级新生和新入学的专升本学生,可不受综合评、学习成绩的规定条件限制。

第八条 学校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实行 资助全覆盖,在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结合实际可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原则上不低于二等助学金。若上述学生上学期重修考试不及格,直接享受三等助学金。

第九条 非建档立卡等几类贫困学生,在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各院系(部)须按照学生困难程度由高到低顺序和学校下达的名额等额确定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候选人。各院系(部)要对“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学校核定名额,按比例下达各院系(部)。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各院系(部)每学年初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国家助学金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辅导员组织班级(或专业)资助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要求审查申报资格和有关材料,提出推荐名单和建议资助等级上报所在院系(部);

4.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或专业)资助评议小组上报的推荐结果,经充分讨论研究后, 确定本单位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和等级,并在本院(部) 公示5天,无异议,评选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公示期内师生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应予以重新审核认定;

5.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部)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已获得助学金的同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中止发放助学金: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

2.上一学期的学习科目有不及格且重修考试仍未及格的(不含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

3.生活铺张浪费,有酗酒、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嗜好的;

4.办理休学、退学的。

第十三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通过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助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且本学年不能参与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五条 对于本单位被取消的助学金名额,各院系(部)需按照条件和要求进行评议、审核递补。

第十六条 学生处、各院系(部)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资助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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