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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新生朋辈导师管理办法
2023-06-26 10:23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新生朋辈导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同时培养和提高高年级学生综合能力发挥高年级优秀学生在思想引领、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公益服务、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榜样示范作用,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促进新生成长成才。经研究,决定选聘优秀高年级本科生担任新生朋辈导师,协助辅导员开展新生管理、适应性教育与朋辈教育等工作。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生朋辈导师(简称朋辈导师)是指在高年级学生中选聘的担任新生导师的学生骨干。朋辈导师是新生辅导员的工作助手。

第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院系(部处)共同负责管理培训朋辈导师队伍。院系(部、处)具体负责本单位朋辈导师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朋辈导师聘期原则上1年,从本院系(部、处)中对应选拔,原则上按照朋辈导师与新生班级比1:1的标准配备。

第二章 朋辈导师的选聘与培训

第四条 朋辈导师选聘条件:

朋辈导师申请人原则上是大三或大四本科生中的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学生骨干或其他优秀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作风正派,无违纪处分记录;

2.热爱学生工作,乐于研究和开展学生工作,了解新生的思想心理特点和教育管理方法;

3.品学兼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执行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敬业奉献精神,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优先考虑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扎实的专业基础,无不及格科目;

5.身心健康,能够处理好学业和朋辈导师工作关系;

6.必须在学生公寓住宿。

第五条 朋辈导师的选聘程序:

1.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定院系(部、处)朋辈导师岗位数;

2.各院系(部、处)每年暑假前组织朋辈导师选聘工作。选聘工作包括学生报名、条件审查、面试选拔三个环节,可通过本人自荐或辅导员推荐的方式自愿申报;

3.朋辈导师选聘需征求该生辅导员和所在院系(部、处)的意见,院系(部、处)确定朋辈导师初步人选,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党委学生工作部为朋辈导师统一颁发聘书;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院系(部、处)组织朋辈导师开展上岗前的培训,提高朋辈导师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新生辅导员每月定期召开朋辈导师工作推进会,了解朋辈导师工作开展情况,就普遍性问题交流经验,帮助推动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 朋辈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朋辈导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帮助新生开展大学适应性教育,协助辅导员开展新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解决低年级学生心理状态、专业思想、生涯规划、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1.协助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新生树立远大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协助辅导员开展迎新、军训及入学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帮助新生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相关制度;

3.协助辅导员开展专业引导,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特点,提供专业选择、学习计划咨询;

4.协助辅导员开展优良学风班风以及文明寝室创建工作,帮助新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文明礼仪,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处理人际关系能力;

5.深入班级、学生宿舍等场所,与新生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新生的基本信息,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了解新生的特长、爱好和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在家庭经济状况、心理、学业等方面特别需要关注的新生及时向新生辅导员汇报;

6.鼓励新生参加学术科创、文体等第二课堂活动,指导新生参加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等,指导新生理性选择,合理安排课外时间;

7.保持与辅导员的密切联系和接受辅导员的工作指导;

8.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朋辈导师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朋辈导师应恪守校纪校规和道德规范,做新生的知心朋友,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讲大局,明是非,服从组织领导,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2.关心爱护新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隐私权利;

3.注意工作方法,与学生平等对话,良性互动,不以势压人;注意工作时间,不能影响新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4.严格自律,不得向新生索取或接受礼品,不得有超越工作关系的接触。

第十条 朋辈导师如发生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朋辈导师的考核与激励

第十一条 朋辈导师由院系(部、处)负责考核,分为半年的中期考核和一年的期满考核。考核坚持客观、民主、公开、公正原则,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效,考核方式包括新生满意度调查、新生辅导员评价等。

第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朋辈导师按照每人每月240元(不包括寒暑假)的标准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 朋辈导师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20%,发放“优秀朋辈导师”证书, 并在综合测评能力加分项中给予优秀等次的加20分,合格等次的加15分(不合格等次的不加分)。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发放、学生干部选任和各项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朋辈导师,须向所在院系和指导班级辅导员递交辞职申请,退出朋辈导师队伍,并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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